第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公章備案登記,應當審核登記刻制公章的經辦人的身份證,以及所提供備案材料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書(參見附件1)。對于企業刻制公章,還應當審核登記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。
第二條 根據公章刻制的不同需求,辦理公章備案登記分為新刻(新開辦單位刻制公章)、增刻(增刻法定名稱章以外的公章)、重刻(因公章陳舊、損壞需要重新刻制)、補刻(因公章遺失、被盜需要補辦刻制)四種手續。
第三條 新刻公章的,公安機關區分單位或機構性質辦理材料審核登記。對于中國共產黨、國家行政機關、各民主黨派和工會、共青團、婦聯等團體的各級組織、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,應當審核登記設立組織、機構的批準文本和上級機關(主管部門)開具的公函(介紹信);對于企業、事業單位、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、民辦非企業機構和村(居)民委員會需要刻制公章的,應當審核登記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。無主管部門的,應當審核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、登記證書的正本原件。
第四條 增刻公章的,除第一、三條的材料外,公安機關還應當審核登記加蓋法定名稱章的單位介紹信、原公章備案證明以及印章持章證。增刻發票專用章的,還應當審核登記稅務登記證的正本原件。
第五條 重刻公章的,除第一、三條的材料外,公安機關還應當審核登記原公章備案證明、印章持章證及需要更換的公章。在備案窗口工作人員監督下,經辦人將需要更換的公章予以當場銷毀。同時,備案窗口工作人員向用章單位開具印章銷毀登記單(參見附件2)。
第六條 補刻公章的,除第一、三條的材料外,法定代表人須親自到場,公安機關還應當審核登記南京市級以上報紙的遺失聲明,法人身份證件,原公章備案證明,印章持章證。法定代表人確實因故不能到場的,應當審核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,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(須經公證處公證)及上述其它材料。用章單位為有限公司的,還應當審核登記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股東機讀文件,所有股東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(須出具股東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,委托書須經公證處公證)。
第七條 對于公章刻制業經營單位受用章單位委托代辦新刻、增刻公章備案登記的,公安機關應當審核登記公章刻制業從業人員服務卡,用章單位經辦人的書面委托書(參見附件3)和備案材料真實有效的書面承諾書,以及上述規定材料。重刻、補刻公章的,須用章單位自行申辦備案登記。
第八條 對于增刻、重刻、補刻公章的,由原辦理新刻公章的區(縣)備案窗口負責材料審核,辦理備案登記。